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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是什么?制定机关、权限、程序及监督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6-01-15 04:47:54

各地具体施政直接关联着地方政府规章,可很多人对于它权力的来源之处、边界所处之地,以及被监督的方式,并不明晰。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依据

地方政府用以制定规章的权力,并非是直接源自宪法的,现行宪法仅仅明确规定国务院部委能够制定规章,可是却没有提及地方政府,这一有着权力来源的关键法律依据,乃是1982年修改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该法头一回作出规定,省级政府以及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能够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去制定规章。紧接着,《立法法》又进一步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也归入到制定机关的范围之中。这便形成了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完整法律框架。

制定权限的两个核心

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主要是围绕着“根据”以及“事项”两个方面。其中,使得制定所依据的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这就表明规章是不能够凭空去创设各种规定,而必然是要以上位法作为参照依据的。

在规范事项方面,主要是针对执行上位法规定所需要的那些特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如此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空间,然而也把权限严格限定在了本行政区域之内特定的执行性事务之上,以此防止出现越权立法的情况。

执行性规章的制定需要

最为常见的规章类别是“执行性规章”,这其中涵盖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需制定的实施细则,还包含了,地方政府觉得有必要为执行上位法而自主制定的规章。

这般规章所含的核心功能在于把相对原则的上位法规定,转变为能够操作、契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管理举措。比如说,某个省份为实现国家环保法律的落实,也许会制订更为详尽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区别于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

国务院部门规章在权限方面相较于地方政府规章更为狭窄,地方政府规章在权限上比国务院部门规章可更宽泛,部门规章一般被局限在场限于本部门职权允许的范围之内嘛,然而地方政府规章却能够对于涵盖本行政区域里跨越不同部门的行政管理相关事项予以全面统筹 。

当地方政府去行使这一具备较大权限之时,是一定要遵循两项规则的,其一呢,要严格按照相关的上位法来进行,其二呢,所涉及的事项限定于本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范畴之内,且绝不能够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以及那些应由法律或者法规去规定的内容 。

规章制定的关键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主要依照《立法法》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起草工作能够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予以负责,也能够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或者组织起草。

在起草这个过程当中,要是涉及别的部门所负责的职责,那么起草的单位必定得充分地去征求意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规章里边的内容具备协调性以及可行性,以此来防止部门职责出现冲突。

审查、决定与公布流程

规章草稿成形以后要经过严谨核查,其流程跟部门规章大体相同。核查的关键要点涵盖合法性、必要性、协调性以及可操作性。在这之后,规章得经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并做出决定。

规章经由省长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公布之后,本级政府公报以及本地发行报纸需要及时进行刊登,当中政府公报刊登的文本是标准文本,具备法定效力 。

对规章的监督审查机制

为了保证规章是合乎法规的,于是立下了监督的程序。不管是哪一个组织,又或者是任何一个个人,一旦觉得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存在抵触的情况,那么就能够朝着国务院以书面的形式去提出审查相关建议,随后会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来进行处理。

如果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被认定存在跟上位法抵触之类的问题,那么所在省、自治区的政府法制机构也能够予以研究处理,进而形成层级监督。

话说那地方政府规章,你琢磨着它制定权限的边界该咋样能更清晰地去界定,如此这般才能够将地方治理的有效性给保障住,同时还得防止权力出现滥用的情况?欢迎到评论区把你的看法给分享出来,也请点个赞对本文予以支持。